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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与处罚

    1.奖励

    对保护风景名胜区有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2.处罚

    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1)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关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损坏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3)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罚款;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4)对于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法律的,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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