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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者与被投诉者

    1、旅游投诉者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投诉规定,投诉者的权利与义务是: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请示调解;有权与被投诉者和解;有权放弃或者变更投诉请求。按旅游投诉规定的条件、范围投诉,按投诉要求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递交诉状,并按被投诉者数提出副本。递交投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诉,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记入笔录,并由本签字。

    2、旅游被投诉者的权利义务

    根据投诉规定,被投诉者的权利与义务是:有权与投诉者自行和解;有权依据事实,反驳投诉请求,提出申辩,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被投诉者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应当协助旅游投诉机关调查核实旅游投诉,提供证据不得陷情阴碍调查工作;确有过错并损害投诉者利益的,应主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争取与投诉者自行和解。

    3、投诉状

    投诉者向旅游投诉机关投诉,应当向其递交书面投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诉,由旅游行政管理机关记入笔录,并由本人签字。 投诉状应记明以下事项:
(1)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队)名称及地址。
(2)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
(3)投诉请求和根据事实与理由。
(4)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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