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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管理机构

    1、旅游投诉管理机构

    投诉规定第四条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全法权益。旅游投诉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含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 这表明,在我国旅游投诉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的主管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则是一个内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旅游投诉工作,代表设置它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诉案件,作出投诉决定。但它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机关法人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作出任何行政行为。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后果应由设立它的行政机关承担。 我国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依其职责不同,分为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旅游局)设立的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他们分别依据其职责范围管理旅游投诉工作。

    2、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

    根据投诉规定第五条,国家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1)制定全国旅游投诉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检查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投诉管理工作。
(3)对收到的投诉,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也可以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4)受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5)表彰或者通报地方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组织交流投诉管理工作的经验与信息。
(6)管理旅游投诉的其他事项。

    3、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

    根据投诉规定第六条,地方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1)贯彻国家的旅游投诉规章制度。
(2)受理本辖区内的旅游投诉。
(3)受理对下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4)协助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报告辖区内重大旅游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
(5)建立健全本边区旅游投诉管理工作的表彰或通报制度。
(6)管理本边区内旅游投诉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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