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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部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2.监督检查内容和形式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对外报价、资产状况、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管理、资格认证等方面的情况。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和年度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国家旅游局依据旅游业发展的状况,制定旅行社年度考核指标,统一组织全国旅行社年度检查,并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3.监冒检查部门及其检查人员的义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任何卑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对旅行社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末出示有效证件,旅行社有权拒绝进行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不得泄露旅行社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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